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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星光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71****63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民初201号
    案号 (2020)皖12执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7-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付阜阳市颍泉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21日起,按月息2%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阜阳市颍泉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安徽星光珠宝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4、5、6、7幢的房产,单元号为340111、301003、GB00060、F00050201等4套房产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阜阳市颍泉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周天杰在安徽帝青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的3000万股权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阜阳市颍泉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周婧在安徽帝青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的2000万股权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周天杰、周婧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阜阳市颍泉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9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930元,由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星光珠宝有限公司、周天杰、周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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