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酒环瓜罚〔2019〕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肆佰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23 |
决定机关 | 瓜州县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