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应急罚字[2021]第200002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12月15日,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称:位于南湖区大桥镇的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甲苯储罐低位报警触发三级预警,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信息后立即前往你单位进行核查。经核查,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大危险源甲苯储罐液位显示为3%,但该储罐设定的低液位安全报警值为25%,已处于报警状态。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当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应急责改﹝2020﹞66号),责令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2020年12月20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就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危险化学品储存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经查明,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依据SH/3007《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设定的重大危险源甲苯储罐的低液位安全报警值为25%,但储存液位显示为3%,低于设定的低液位安全报警值25%,已处于报警状态。2021年1月7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向当事人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应急管罚告[2021]1号)和《听证告知书》(南应急管听告[2021]1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其在陈述、申辩未提出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对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13 |
决定机关 | 嘉兴南湖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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