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南综执〔2020〕罚决字第09-00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7月起,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在厂区东北侧占用大桥镇中华村土地696.93平方米,用于建造污水处理池,目前尚未完工。占用地块上南部为半个新建未完工污水处理池,北部为老污水处理池,一直在使用。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占用的土地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土地类型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未动工前原貌是荒地。经测绘,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位于大桥镇中华村的土地面积为696.93平方米。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对大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调整完善版,该地块总面积696.93平方米,符合规划面积696.93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0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面积0平方米。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关于移送嘉兴市中化化工有限公司违法用地的函》、询问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张菊良询问调查笔录(主证)、嘉兴市中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张菊良身份证复印件、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曹锦祥身份证复印件、曹锦祥询问调查笔录(旁证)、土地调查报告、土地违法案件占地性质认定表、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局部图等。本局认为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上述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土地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零肆佰伍拾叁元玖角伍分。2、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96.93平方米土地。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96.9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25 |
决定机关 |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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