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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世豪快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7MA****DB5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7民初2089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3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7-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世豪快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普洛斯望亭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合计人民币237327.75元。二、被告苏州世豪快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苏州普洛斯望亭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复原修复费用人民币32万元。三、被告苏州世豪快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苏州普洛斯望亭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485934.84元。四、被告苏州世豪快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苏州普洛斯望亭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10万元。以上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4795)五、被告远成快运(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远成快运(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告远成快运(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253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0365元,由被告苏州世豪快运有限公司、远成快运(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远成快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苏州普洛斯望亭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苏州普洛斯望亭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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