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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杜陶塑胶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志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74****102T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604民初159号
    案号 (2017)粤0604执2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1
    发布日期 2018-05-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金兰橡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偿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合计19999955元,利息、罚息合计3104823.84元(利息、罚息计至2016年5月20日止,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1.7%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黄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杜陶塑胶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对被告佛山市金兰橡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2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周锵云、周子甄、黄立峰、刘艳红、李雁、郭志群、林文海分别对被告佛山市金兰橡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2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被告佛山市金兰橡塑有限公司存放于其公司仓库内的现有的所有存货、半成品、成品,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于最高本金余额2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范围内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座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三洲社区居民委员会三洲大道1号玉翠苑A03的房产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于最高本金余额6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范围内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477.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477.53元,由原告负担1477.53元,各被告共同负担1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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