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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行执罚决字[2015]第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诸暨市宝厦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诸暨市宝厦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建设一案,本局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查处,经查实:被处罚人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在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89号建造的东曦苑商业住宅用地项目,地下室批准建设面积为18283.80平方米,其中地下车库面积15576.77平方米,消防水池、人防工程及配套面积共计2707.0325平方米,但在建设中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擅自将地下室挖深0.3米,违法面积共计15576.77平方米。经我局委托诸暨市金业建设有限公司评估,上述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贰仟叁佰贰拾伍万柒仟零叁拾贰元整(23257032)。 以上事实有勘查笔录、谈话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2015年8月20日,本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诸行执罚听告字[2015]第2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无陈述、申辩意见,不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遵守城市规划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应尽义务,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补办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并作出如下处罚: 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佰壹拾陆玩贰仟捌佰伍拾壹元整(1162851元)。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缴纳地址:诸暨农商银行营业部(诸暨市百瑞香江大酒店旁边),帐户: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201000082497815007301]。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5-08-21
    决定机关 市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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