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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浦公(桥)行罚决字(2020)9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明显的工作标志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责令限期三日内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3
    决定机关 南京市浦口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