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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金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222MA****HK1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222民初2264号
    案号 (2019)黔0222执32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20-03-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贵州金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国柱挖掘机租赁费100 000元、违约金9 000元,合计人民币109 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国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刘国柱负担212元,由被告贵州金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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