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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2275****49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322民初2837号
    案号 (2020)豫0322执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0
    发布日期 2020-05-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洛阳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2月20日欠原告方贷款本息1192.427967万元,合同期内剩余利息从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5月14日以贷款总额1163万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年息4.9%计算。2019年5月14日以后如逾期罚息以尚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7.3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承诺从2019年3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原告100万元本金,直至本息还清之日,原告表示同意。 三、被告刘本田、张建军、刘桂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如被告违反上述协议约定,原告有权就被告尚欠本金及利息向孟津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时,原告对被告洛阳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位于洛阳市孟津县常袋镇武家湾村该公司第1-7幢、9幢、10幢房产及土地抵押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面积12264.01㎡、土地面积24727.3㎡)。 本案受理费91870元,减半收取45935元由四被告承担。原告自愿先行垫付,该费用四被告在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先行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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