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北上鑫华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 |
法定代表人 | 北京北上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539****603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7民初19442号 |
案号 | (2020)沪0117执58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北上鑫华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北上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英借款本金100万元; 二、被告北京北上鑫华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北上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英利息(其中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13万;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00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 三、被告北京北上鑫华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北上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英违约金5万元; 四、被告北上万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北上鑫华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北上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英履行。 如果被告北京北上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上鑫华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北上万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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