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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16)洪知侵纠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请求人就其“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专利号:ZL201420522729.0)与被请求人洪城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一条组成合议组。
    行政处罚内容 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在本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被请求人承认侵权事实存在;二、被请求人承诺不再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三、被请求人承诺停止销售、销毁未售出的涉案侵权产品;四、被请求人赔偿请求人经济损失贰万元整,并在十个工作日内转至请求人指定帐户;开户行:江西银行青山路支行,开户名:胡宇星,帐号:6222758600091658)五、被请求人支付请求人贰万元整赔偿款后,就本宗侵权(公证书2016赣洪江证内字第910号、3320号、3321号、3322号)事实请求人不得再向被请求人主张任何权利。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04
    决定机关 南昌市知识产权局
    法定代表人 周玉琴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