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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洪国税稽罚〔2016〕4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超市销售部分商品申报增值税时税率适用错误,向供应商收取的返佣费为促销期间的销售额按照扣点计算收取,应申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2013年及2014年少缴增值税59,984.22元罚款29,992.11元;对2013年及2014年少缴消费税1,445,975.39元罚款722,987.7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17
    决定机关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周玉琴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