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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银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庞仁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70167****03X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2民初117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85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9
    发布日期 2018-11-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银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63066.67元; 二、被告浙江银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16年8月25日的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为20238.6元,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3066.67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6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至清偿租金之日止); 三、被告庞仁荣、庞荣权对被告浙江银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项一、二的债务向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庞仁荣、庞荣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银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30元,财产保全费4535元,合计16365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5084元,由被告浙江银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庞仁荣、庞荣权共同负担112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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