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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银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庞仁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272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11554号
    案号 (2017)苏0591执39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6
    发布日期 2017-10-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银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0000元,支付截至2017年5月22日的迟延违约金15669元,及自2017年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迟延违约金(以100000元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 二、被告庞仁荣、庞荣权对被告浙江银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庞仁荣、庞荣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银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0元,保全费1058元,合计3508元,由被告浙江银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庞仁荣、庞荣权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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