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中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22259****422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222民初6013号 |
| 案号 | (2020)皖1222执158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中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太和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305668元,合计15305668元(利息算至2019年6月2日,2019年6月3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太和支行有权对设立抵押登记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最高额抵押登记》合同约6定的担保范围为准);三、巫佩传、李瑞珍、巫博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巫佩传、李瑞珍、巫博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中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63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634元,由安徽中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巫佩传、李瑞珍、巫博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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