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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城管综罚[2019]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和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21
    决定机关 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