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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113****78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2民初6731号
    案号 (2021)苏0312执53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1-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1年8月2日为1194079.05元,此后按合同约定年利率5.665%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原告还贷系统确定数额为准);二、被告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李宝俊、李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三被告偿还后有权向被告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房地产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5271.91万元内优先受偿(抵押房地产坐落于七里沟徐州汽配城配件展览厅-103、104、201、202,不动产权证号:徐土国用(2005)字第3142号、徐房权证泉山字第83320号、第83321号、第83322号、第83323号)。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无法定事由则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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