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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善(消)行罚决字〔2019〕00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占用防火间距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19年4月26日,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银河路17号的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5月2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8
    决定机关 嘉善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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