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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应急罚〔2020〕1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市鄞州荣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6月16日,鄞州区东吴镇安监所执法人员潘磊、张登科对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东村的宁波市鄞州荣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开具了《责令期限整改指令书》((东吴)应急责改〔2020〕013号),责令该单位于2020年7月15日前整改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4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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