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202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9月26日、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主要从事生产塑胶制品、五金制品项目,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47项“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类别中“其他”,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类别,该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其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的附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第8-3号的第1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内容 1、罚款贰拾万元;2、责令立即停止塑胶制品、五金制品项目的生产。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5
    决定机关 广东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