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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余卫职罚〔2020〕0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1日,余姚市滨海铜材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员未按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余姚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上述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4
    决定机关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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