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朝人社劳监罚字[2017]018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该单位的行为构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20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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