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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赣州市中加置业有限公司赣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2105****18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721民初00782号
    案号 (2019)赣0721执4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2
    发布日期 2019-0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赣州市中加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赣州市中加置业有限公司赣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龚建红购房款130000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8年4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龚建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市中加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赣州市中加置业有限公司赣县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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