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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朋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9219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洪民二初字第544号(2015)洪民二初字第544号
    案号 (2016)赣01执5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7
    发布日期 2016-1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票据垫付款18291800元及相应罚息4794330元(截止到2015年12月21日)(此后罚息计算:以18291800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至被告偿清原告票据垫付款本息之日止)。二、被告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费2.4万元。三、被告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有权对被告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所有的九处土地[坐落于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金坪民族乡创业园区(峡他项(2014)第86-92号)]及坐落于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金族乡金坪工业园区的两处房产[(峡房他证金坪字第2014-69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出上述款项的部分归被告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被告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有权对被告丁青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万科青山湖名邸45#楼-101室(第1-3层)(洪房他证青山湖区字第100096231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出上述款项的部分归被告丁青所有,不足部分由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对被告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已质押的1422万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六、被告曾招文、丁青对被告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七、被告曾招文、丁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曾招文、丁青承担。多交的诉讼费元,退回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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