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008WCW-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3民终15360号 |
案号 | (2020)京0105执46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10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北京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向贺伯林支付劳务费76 000元整,支付方式:分期支付,即: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前支付贺伯林25 000元;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前支付贺伯林25 000元;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前支付剩余26 000元;(贺伯林指定账户:6228 4800 1101 0402 417,户名:贺伯林;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 二、若北京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在任意期内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双方同意不再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履行,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内容履行:北京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未按期履行的当期届满之日起次日即向贺伯林支付全部劳务费76 000元(扣除本调解签订后已给付部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北京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贺伯林已预交,北京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前直接支付贺伯林),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北京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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