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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晨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48158****092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02民初8794号
    案号 (2020)苏1302执11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3
    发布日期 2020-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辽宁晨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光腾货款302300元及利息(以3023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10月16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HYPERLINK"javascript:SLC(51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5110,232)"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48元,减半收取3974元,由被告辽宁晨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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