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10073****461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1民终1621号 |
案号 | (2021)桂0102执恢2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2民初591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建军、黄少芳共同偿还上诉人黎坤借款本金1872550元; 三、被上诉人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建军、黄少芳共同向上诉人黎坤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8725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2月31日起计至还清款止); 四、驳回上诉人黎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上诉人上诉人黎坤负担9148元,被上诉人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建军、黄少芳负担2165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负担与二审相同。一审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建军、黄少芳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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