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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镇自然资规(林)罚决字【2019】第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滥伐林木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市xx有限公司负责拓宽桃岙至孙家岭的山路,为了赶工期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12日起擅自采伐位于镇海区九龙湖镇中心村桃岙至孙家岭山路上的林木。经鉴定,被滥伐林木的优势树种为人工栽植的杉木,株数为56株,立木材积为8.5247立方米,市场参考价值共计为255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宁波市xx有限公司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共计280株;并决定对宁波市xx有限公司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即处罚款壹万零贰佰贰拾捌元整(¥:1022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20
    决定机关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海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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