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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镇自然资规(林)罚决字【2019】第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10月11日起,宁波市xx有限公司为拓宽孙家岭至桃岙的山路,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挖位于镇海区九龙湖镇中心村孙家岭的林地。经鉴定,其擅自改变用途林地面积为2348平方米(3.52亩),被改变林地用途林种为防护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宁波市xx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并决定对宁波市xx有限公司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20元的罚款,即处罚款肆万陆仟玖佰陆拾元整(¥:469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8
    决定机关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海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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