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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路政罚〔2020〕0114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15日12时7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15沈海高速杭州湾跨海大桥对浙FL8800仓栅式货车进行了检查,车辆所有人是嘉善坤瑞进出口有限公司。2020年8月31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对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嘉善坤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浙FL8800仓栅式货车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善坤瑞进出口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31
    决定机关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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