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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市苏家屯区兰洋机械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1MA****8J3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781民初1523号
    案号 (2021)辽0781执17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日期 2021-1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兰洋机械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凌海市展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付货款人民币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兰洋机械加工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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