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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嘉宝环球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79****13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91民初3581号
    案号 (2017)辽0191执6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1
    发布日期 2018-03-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益生宜居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借款本金2800万元; 二、被告辽宁益生宜居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280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截止到2016年6月22日的利息为308993.29元(129266.64元+62904.32元+71890.66元+44931.67元);从2016年6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800万元借款的利率按年利率6.1525%上浮50%计算,1500万元借款的利率按年利率5.29%上浮50%计算,500万元借款的利率按年利率5.29%上浮50%计算]; 三、被告沈阳嘉宝环球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嘉宝建材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第二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吕富文、林登芹、李恩东、谷建英、王丽伟、曹亮对上列第一项、第二项给付款项在38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被告李强、李晓辉对上列第一项、第二项给付款项中的2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对应的利息在38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有权对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十五街8号甲的74444.7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沈开国用2012第205号,地号为080704110),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十五街8号的24759.1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沈开国用2012第307号,地号为090101064)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1833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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