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海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61412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3794号 |
案号 | (2018)苏0509执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2 |
发布日期 | 2018-06-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永春支付原告罗国锋工程款454200元,并偿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应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51168) 二、被告苏州市恒达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永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永春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7元,由被告李永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应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5116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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