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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福临顿游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秦松茂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3959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莱州商初字第124号
    案号 (2017)鲁0683执14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2
    发布日期 2017-1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山东福临顿游艇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孙微丰人民币499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1720元,均由被告山东福临顿游艇有限公司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46720元,支付给原告孙微丰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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