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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灏安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志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94477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04民初8903号
    案号 (2017)粤0104执41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6
    发布日期 2017-06-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灏安运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地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8月11日按月利率1.8%计算;罚息从2015年8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广州市灏安运输有限公司已偿还的部分款项予以相应扣减)。 二、被告冯志强、张月冰对被告广州市灏安运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冯志强、张月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市灏安运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9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灏安运输有限公司、冯志强、张月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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