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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8175****06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04民初2923号
    案号 (2019)皖0104执39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19-10-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借款本息17418819.2元;二、被告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3月20日的资金占用费849984.66元,此后的资金占用费以1741881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时止;三、被告王成华、董舒玉对被告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一、二项借款本息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天长经济开发区天马路1号的土地、厂房(他项权证号:天他2015000179)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该项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500万元,超出最高债权额1500万元限度的债权不能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56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113元,被告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王成华、董舒玉负担131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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