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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成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5110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103民初2720号
    案号 (2018)皖1103执14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7
    发布日期 2018-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借款本金1290万元及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自2016年3月22日起按本金1290万元,以年利率6.52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4.35%按季计收复利,自2016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收复利,利随本清)。 二、被告王成华、董舒玉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500万元最高额内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安徽天马集团新能源科技股份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纬二路南侧经四与经五路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及厂房(房地产权登记证号:天国用2011第003402号、房地权证天字第2012000948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1300万元最高额内优先受偿;有权以被告王成华、董舒玉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天长市新河北路53号天马泵阀厂二单元502室房产(登记证号:皖2016天长市不动产权第002646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18万元最高额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3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0436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负担4360元,被告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王成华、董舒玉、安徽天马集团新能源科技股份公司负担1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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