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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成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8175****06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103民初1389号
    案号 (2017)皖1103执19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3
    发布日期 2018-04-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计人民币141800元。 二、被告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计人民币12714479.8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3月23日起,按本金12714479.88元,以年利率18%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王成华、董舒玉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若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王成华、董舒玉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位于安徽省天长市广陵路南侧平安路东侧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大楼B-1201的房产(房产登记证号:天2014004263),被告安徽天马集团新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位于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区纬三路北侧、经二路西侧房地产(房地产登记证号:天国用2014第003724号、房地权证天字第2014004296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195元,由原告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4195元,被告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马集团新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成华、董舒玉负担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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