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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洋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2****180L
    执行依据文号 (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40号
    案号 (2020)粤03执恢2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1-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四十四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南方资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2060328.1元(计至2005年12月7日止,2005年12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如被告深圳市南方资源实业有限公司逾期归还上述贷款本息,则原告有权依法以被告深圳市彩益实业有限公司的质押物“北大科技”(600878)法人股1000万股及被告深圳市长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大科技”(600878)法人股296.018万股折价或者以拍卖该法人股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林鸿生、邱晓对被告深圳市南方资源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的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清偿后,有权向深圳市南方资源实业有限公司予以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305.46元、公告费人民币780元,由被告南方资源公司承担,被告林鸿生、邱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交之诉讼费不予退回,被告应交之诉讼费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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