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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瑞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瑞安市鑫龙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瑞安市鑫龙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5
    决定机关 浙江省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陈碎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