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瑞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瑞安市鑫龙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瑞安市鑫龙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2-25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碎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