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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金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玉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9355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宿中商初字第00112号
    案号 (2016)苏1302执42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1
    发布日期 2016-1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省金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城支行偿还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其中以507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按月利率6.75‰×150%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以49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按月利率6.54‰×150%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省金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城支行律师费25万元; 三、被告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宿迁市苏棉纺织有限公司、陈玉龙、周红对于前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江苏省金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省金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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