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上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5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3月4日13时00分,当事人在餐饮经营过程中,安装在杭州上城区钱江路555号顶楼的两台油烟净化器均未通电使用(一台电源线经电流表检测数字为0,一台高压电源线未连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罚。依据《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一年内首次案发,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1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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