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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海德能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30255****98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8民初03673号
    案号 (2018)沪0118执40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6
    发布日期 2018-12-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海德能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伊美特(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款5,536,807元; 二、被告北京海德能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伊美特(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2月13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6,106.01元; 三、被告北京海德能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伊美特(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536,807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1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被告赵彩霞、杭宗梁对被告北京海德能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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