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穗越)食药监食罚[2018]3004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六十八条。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经营没有说明书的中药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没有说明书的中药材,并对其经营没有说明书的中药材的行为给予警告。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03 |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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