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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宁铁西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犹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79798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兴民一初字第596号
    案号 (2015)兴执字第003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07
    发布日期 2015-05-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王新熙与被告南宁铁西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8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南宁铁西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王新熙返还商铺首期款152597元、备案款50元; 三、被告南宁铁西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王新熙支付违约金(以152597元为基数,从2004年8月6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四、驳回原告王新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29元,由原告王新熙负担2790元,由被告南宁铁西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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