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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宁铁西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犹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79798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兴民一初字第610号
    案号 (2014)兴执字第004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3-21
    发布日期 2014-07-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宁铁西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蒋旭华、韦娟逾期交房违约金7500元; 二、被告南宁铁西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蒋旭华、韦娟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263082元为基数,从2011年3月16日起计至被告协助原告办妥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5计); 三、被告南宁铁西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蒋旭华、韦娟将办理南宁市友爱南路8号金之岛城市广场B座6层0603号房权属证书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原告蒋旭华、韦娟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 四、驳回原告蒋旭华、韦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69元,由原告蒋旭华、韦娟负担106元,由被告南宁铁西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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