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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卫公罚〔2019〕2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欧乐娱乐有限公司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欧乐娱乐有限公司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规定案绍越卫公罚〔2019〕225号被处罚人:绍兴欧乐娱乐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占利云。本机关经依法查明:自2019年11月19日起,绍兴欧乐娱乐有限公司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越秀路与群贤路交叉口洋泾湖22-1号地块21#楼宝龙广场M-F3-001/032经营卡拉OK厅业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裁量指导意见》公共场所管理部分“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不足1个月的,罚款500-1900元”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六百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30
    决定机关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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