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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通州湾执罚决字〔2021〕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存在施工中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扬尘防治不到位的违法违规事实,结合当事人施工区域周边有企业和市民工作和生活,当事人扬尘防治不到位对周边群众造成影响,在本机关责令整改的期限内改正,参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按要求改正的裁量幅度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件集体讨论研究,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0
    决定机关 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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