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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邢氏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义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1456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521民初698号
    案号 (2017)皖0521执10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1
    发布日期 2017-10-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邢氏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当涂县当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1534978.88元,并自2016年1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安徽邢氏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当涂县当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43699元。 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三、被告当涂县清明米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黄池峰味园食品有限公司、马义祝、邢明霞、邢清明、殷桂兰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对原告当涂县当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8元,由被告安徽邢氏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当涂县清明米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黄池峰味园食品有限公司、马义祝、邢明霞、邢清明、殷桂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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